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96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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