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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