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111條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