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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