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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