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137條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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