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177條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