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家事事件法第185條


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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