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正犯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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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針對正犯與共犯的區分與處罰原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幫助犯,可依正犯之刑減輕處罰。若犯罪需特定身分或關係才能成立,但其他人未具該身分亦參與犯罪,仍視為正犯或共犯,刑度可酌情減輕。若特定身分或關係影響刑罰輕重,無該關係之人則科以通常刑度。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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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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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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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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