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