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強制執行法第60條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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