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強制執行法第64條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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