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強制執行法第73條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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