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強制執行法第114-4條


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之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船舶執行之規定。

查封之航空器,得交由當地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保管之。航空器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一個月。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執行法院應通知民用航空主管機關登記之債權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