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