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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