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政府採購法第11-1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