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政府採購法第17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