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政府採購法第77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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