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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