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85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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