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93-5條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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