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102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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