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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