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