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1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