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309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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