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