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
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前二項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得更換、增減之。
本編所定訴訟參與之權利,由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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