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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