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土地法第四編土地稅第五章土地改良物稅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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