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第19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法官、檢察官或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或裁判。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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