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第98-5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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