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第209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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