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第244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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