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第263-2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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