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二節互易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時,應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此條文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標準化的法律框架,讓涉及物品或權利交換的契約能適用買賣契約的相關規定,如履行義務、瑕疵擔保等,確保契約的穩定性和公平性。民法第399條則進一步規範,當一方移轉財產權並要求對方支付金錢作為補足時,這筆金錢部分應準用買賣中價金的規定。此設計可解決涉及金錢支付時的履行責任和價金支付問題,促進交易安全,避免爭議發生。

 


民法第398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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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9條: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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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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