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三、都市更新計畫:指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四、都市更新事業: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五、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六、實施者: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七、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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