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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