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三節交互計算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交互計算是當事人約定將相互間交易所產生的債權與債務進行定期計算,互相抵銷後僅支付差額的契約形式(民法第400條)。若流通證券的債務人不履行清償義務,當事人可將該項目從計算中移除(第401條)。計算期通常為每六個月,除非另有約定(第402條)。當事人可隨時終止契約,但契約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第403條)。可約定自記入之時起計算利息,並可請求結算後的淨差額支付利息(第404條)。計算結果經一年不得再除去或改正,以確保穩定性(第405條)。

 

民法第400條: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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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1條: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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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2條: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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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3條: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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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4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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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5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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