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8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