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3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