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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