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第115-1條


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前項確定期日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三十年。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31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