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前項單獨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
一、永佃權或不動產役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
二、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
三、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四、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原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申請其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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