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土地法第178條


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依左列之規定。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絕賣移轉時,以現賣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二、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移轉時,以移轉時之估定地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三、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下次移轉時,以現移轉價超過前次移轉時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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