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土地法第181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征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百部份征收百分之四十。

三、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三百以下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征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二百部份征收百分之六十。

四、土地增值實數額超過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征收外,就其超過部份征收百分之八十。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32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