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七節僱傭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482條至第489條詳細規範僱傭契約的定義、權利義務及終止規則,旨在平衡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的利益。第482條界定僱傭契約為勞務交換報酬的契約關係,第483條強調其有償性,並補充報酬給付的計算原則。第483-1條要求僱用人負起維護受僱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的責任。第484條保障勞務的專屬性,禁止未經同意轉讓權利或義務。第485條針對受僱人技能保證,若無履行保證,僱用人可終止契約。第486條規定報酬支付的時間原則,第487條保障受僱人因僱用人遲延受領勞務而仍可請求報酬的權利,第487-1條則賦予受僱人在非自己過失導致損害時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第488條規定僱傭契約的一般消滅與終止條件,第489條則允許因重大事由提前終止契約,並賦予過失方賠償責任。這些條文共同構建僱傭關係的法律框架,確保勞動市場的公平與穩定。

 

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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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3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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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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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4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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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5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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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6條: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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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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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7-1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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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8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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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9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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