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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