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法

都市計畫法第13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

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境者,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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